徐峥主演的《我不是药神》电影因照片侵权,时长2秒,被判罚2万
7月5日,张烈白与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坏猴子公司)著作权归属及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发布。据悉,坏猴子公司是电影《垂死求生》(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的制作公司。判决书显示,原告张烈白诉称,被告坏猴子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影片中使用其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照片作品,侵犯了其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网络信息传播获得报酬权。张烈白起诉要求被告赔偿48万元。
对此,被告坏猴子公司辩称,涉案作品标有“Aperlink”字样,应属于上海陈一奇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控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存在明显差异;即使法院认定被告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相同,被告的使用也是合理使用;原告张烈白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查明,在电影《垂死求生》片头片头的第二分三十五秒,镜头扫过男主角经营的保健品店,其照片墙中出现了巡演过程中拍摄的他人作品图片。镜头时长2秒,作品约占画面的六分之一。
经比对,被控侵权作品在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等方面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但没有相关水印。而且在电影作品中,制片方通常会署名作家、摄影师、作词人、作曲家等。通过标题、副标题或屏幕注释的方式。参照这种署名方式,不存在坏猴子公司不能在涉案影片的涉案作品上署名的特殊情况,但其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标明原告张烈白的作者身份,从而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原告张经济损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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